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