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在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场地或设施的管理单位缴纳占用费。其缴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在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广告发布者和场地所有者协商确定场地使用费。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另行收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