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各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社会管理工作。

(一)加强流动人口服务、教育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化解劳动争议;

(三)加强对流浪人员、吸毒和服刑人员家庭、单亲家庭、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关心教育;

(四)强化吸毒人员的戒毒和帮教,改进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五)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对依法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社区服刑的人员以及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和教育;

(六)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法制和安全教育,做好校园和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七)加强对网吧、洗浴和娱乐场所、集贸市场、旅游景点以及车站、码头、航空港、口岸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

(八)加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汽车、火车、飞机、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的公共安全管理,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九)加强对网络信息和移动通信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工作,打击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