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检查、考评和奖惩制度。

各地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对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逐级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组织实施、检查、考评和奖惩。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