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管理第四十四条已废止生活用水和生产、经营用水,应当分装水表。使用同一水表的,按照生产、经营用水价格计收水费。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