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经营。对改变用水性质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与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