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城 市供水企业办理手续后,方可用水。临时用水期满后需要继续用水的,应当续办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用水,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手续。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