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城市公共消防上水鹤,除用于扑救火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动用。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手续。

城市公共消防上水鹤发生故障或者损坏,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及时维修。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