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林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