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采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或者在本市郊区采伐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应当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县(市)采伐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伐区调查设计进行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可以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备案。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