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第二十条已废止开发旅游资源需要使用国有林地的,应当经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审批程序报批;需要使用集体林地的,应当经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林地联合开发旅游资源的,应当签订林地保护、开发、利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