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市区内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货运机动车的通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或者三轮道路车辆,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