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第二条已修改本市市区内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货运机动车的通行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或者三轮道路车辆,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