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第三条有效本办法所称立法听证是指以公开举行会议的形式听取、收集公众对法规案的意见和建议,为常务委员会立法决策提供依据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听证机构是指组织、实施听证活动的常务委员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本办法所称听证人是指听证机构的组成人员。本办法所称听证陈述人是指经听证机构确定在听证会上陈述事实、发表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