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听证陈述人有平等的发言权。

听证陈述人应当围绕听证问题,按照确定的顺序和时间发言,如实提供情况和信息,阐明所提意见的事实和依据。需要延长发言时间或者补充发言 的,应当征得听证主持人的同意。

听证陈述人发言偏离听证问题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提示,必要时可以终止其发言。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