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对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听证机构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听证陈述人:(一)广泛性和代表性;(二)不同观点或者不同利益主体的人数基本相等;(三)报名的先后顺序。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法规案提出单位的代表、有利害关系的单位的代表或者有关专家、学者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