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听证机构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听证陈述人:

(一)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不同观点或者不同利益主体的人数基本相等;

(三)报名的先后顺序。

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法规案提出单位的代表、有利害关系的单位的代表或者有关专家、学者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