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置城镇建设监察专门机构,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和城镇规划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水利、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城镇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做好城镇建设监察工作。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