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容貌和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的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城镇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损毁。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