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二条有效严禁在公共绿地、地下管线用地、排水通道、防洪沟渠进行建设或从事危害公用设施的其他活动。在城镇规划区内的荒山、空地、河道堤岸、滩地及其他建设预留地上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改变地形地貌的,须经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