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州的种子管理工作,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