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州的种子管理工作,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9月2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