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销售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必须凭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证明办理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