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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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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十八条

有效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和杂交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种苗。禁止向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9月24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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