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对征收的各项费用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主要用途是:

(一)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二)营造和保护防浪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护岸林。

(三)发展水产业,增殖渔业资源。

(四)养护航道、码头和导航设施。

(五)堤防及排水设施维护。

(六)建设水库旅游景点设施。

(七)治理库区污染。

(八)开展有关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

(九)按一定比例支付库区管理费。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