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建立民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或者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中,应当有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民族乡人民政府的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