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