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4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