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推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等制度。奖励和扶助标准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提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