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