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