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