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六条已修改实行计划生育,已经生育的夫妻,可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