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