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提倡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