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农林、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