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实施城市绿化规划、改善城市绿化面貌,成绩显著的;(二)对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三)检举或者制止破坏绿化行为,效果显著的;(四)举报城市绿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经查实的;(五)其他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的行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