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植被、水体、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和各项设施,有权制止或者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对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