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