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自治县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实施科技兴林,实行封山育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实行采伐限额制度,禁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严防山林火灾。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自治县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和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转让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宜林荒山,植树造林,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发展林业,并享受国家生态建设的补偿。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