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第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二十日,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