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二十日,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