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