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