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