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