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财政预算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