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