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通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

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对不通晓会议通用语言文字的代表应当给予翻译。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