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凡列席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