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不如实提供是否已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以充分利用造成重复测绘的;
(二)明知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以充分利用却违法批准该测绘项目立项造成国家财政资金严重浪费的;
(三)发现测绘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同意,将其测绘成果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