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测绘仪器及其设备,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