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未知(-1)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坚持开展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公民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征兵期间,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应结合征兵工作集中开展以兵役义务教育为中心的国防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