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未知(-1)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和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

(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在定期更新工作中严重失职的;

(三)在地图审核工作中严重失职的;

(四)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严重失职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