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第二十二条未知(-1)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测绘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应当报告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交回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证书不得伪造、变造、转借或者转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