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未知(-1)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应当报告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交回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不得伪造、变造、转借或者转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